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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8-01-18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与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含项目、课题、子课题)的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决策咨询所获得的各类项目经费以及非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科研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对科研项目立项、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审计类型分为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以及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审计项目。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和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重点检查科研劳务费的提取是否合规等; 

  (五)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六)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合规; 

  (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八)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送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连同经费收支明细账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签。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一)审计项目立项。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提出立项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处实施抽查审计,确定被审计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依据有关法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查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部门、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 

  (五)后续整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二)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后,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研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五章  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决算表; 

  (三)科研经费收支出明细表; 

  (四)项目支出中若含有设备购买支出,应提供固定资产清单; 

  (五)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和协作方经费使用决算表; 

  (六)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课题立项资料 

  1.课题立项批复文件; 

  2.课题协议书或合同书;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二)经费预算资料 

  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 

  3.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三)预算执行资料 

  1.科研经费到账资料包括科研经费下拨到账、外拨经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资料; 

  2.科研经费支出资料包括经费支出表、支出明细账、会计凭证(必要时提供)、固定资产清单、设备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3.科研成果资料包括结题总结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获奖等证明材料; 

  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必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委托合同的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办理财务清算仍有结余经费的,其结余经费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对在科研经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1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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