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或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负责人。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审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根据需要调整经济责任审计安排;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经校长批准,纳入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研究情况;
(四)预算安排和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审议情况;
(七)对学院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或部门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或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效益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债权、债务的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党委组织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书面形式)的要求进行立项,报经校长批准后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
(三)确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审计实施;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资料;
(二)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学校批准的本单位或部门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本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批准文件、经济合同或协议;
(六)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七)遗留的债权债务;
(八)任期内上级部门和学校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要求和具体事项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联合召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厘清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小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送校长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责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长。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审计结果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提交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处应当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审计处和分管校领导。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南林发〔201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