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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3-10-07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217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配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或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当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薪酬及相关待遇;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议、决定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基建维修项目概预算及结算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因审计权限和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问题,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查证。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一年至少听取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确保每 5 年实现对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五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及其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向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 

  第二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交叉复核。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对象、有关领导和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处提出申请复核。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复核期间,审计报告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向学校领导、相关单位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三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依纪依规依法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8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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