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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0-04-21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或建议予以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科研经费的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整改的督促指导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审计整改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研究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疑难问题,并拟定审计整改建议方案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提出审计结果运用建议,发挥审计功能作用;讨论决定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后续整改方案,列出时间表,限期完成整改。 

  第九条 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审计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第十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五)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 

  (七)落实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等。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即知即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实行对账销号。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要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在检查审计整改工作时,要对比“两个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办结销号。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公开 

  第十三条 强化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纪委办、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处移交的问题线索。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按照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计机关等组织实施的外部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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