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组织内部审 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组织的价值,促进组织实 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项目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项目或者业务的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追踪业务的过程;
(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修改原项目审计方案;
(三)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应当关注下列内容: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执行;
(二)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三)审计工作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2013-09-02 10:0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五条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准备
第七条 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 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三)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过程及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组织之间进行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常用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做出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论之前,应当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就评价结论与被评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之后,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人员及编制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